定義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須
 申報繳納契稅。
 稅率表

稅目

稅率

納稅人

買賣契稅

6 %

買受人

典權契稅

4 %

典權人

交換契稅

2 %
(等值部分)

交換人

贈與契稅

6 %

受贈人

分割契稅

2 %

分割人

占有契稅

6 %

占有人

計算方式
 契稅稅額=契價 × 稅率
 「契價」係指契約之價,為稅捐稽徵機關就建物所有權移轉時,核課契稅
 之建物全部價值,此與房屋之現值稍有不同,其核定價值之面積範圍,除
 主建物之外,尚包括共同使用及附屬建物面積在內;通常是當地「不動產
 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
減免規定
 ( 一 ) 、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 二 ) 、 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 三 ) 、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
     取得所有權者。
 ( 四 )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 五 )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
     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
     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 六 ) 、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
     徵契稅:

     1.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
      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