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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的公共基金因為讓售他人,可否請求退還己繳交之本金?
有些住戶經常滯納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屢次催繳,總無法如願配合,應如何處理?
公寓大廈設置公共基金可以作何用途?公共基金的來源如何籌措?
公寓大廈承租人是否有義務分擔管理費?
公寓大廈管理費係按戶數來收取抑或按居住面積來分擔?
我居住的大樓完工多年,但是有些住戶空置著沒有搬來住,也不繳交管理費,要如何處理?
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兩者費用均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實務上如何區分兩者之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