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第
14
頁/共
24
頁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經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領有報備證明文件者,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可否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代替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召集人未履行義務之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推選管理負責人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管理負責人,應否同時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如有異動時,是否需再報原核備機關備查。
公寓大廈於條例施行前經核准為守望相助管理組織可否據以申請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未依本條例成立管理組織或未向主管機關報備等事項如何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及其所訂有關管理費用繳納事項之效力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