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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所有的建築物是否在限期內都要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有處罰的規定,由誰來舉發或必須由主管機關主動調查?執行程序如何?

公寓大廈裡可以飼養寵物嗎?

本人現住的四層樓公寓因有二十幾年歷史,已近老朽毀壞,亟思重新改建,惟有部分所有權人不表同意,此時於法有何解決之道?

請問什麼是公寓大廈?我的房屋是連棟式的透天厝,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為逃避第十八條所定繳納公共基金、第二十八條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第五十七條現場點交之義務,申請建造執照時刻意不照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檢附圖說及規約草約,但在領得建造執照後,卻以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樣式辦理銷售專有部分,該行為是否有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理由何在?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起造人應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辦理共用部分之移交;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尚包括向主管機關報備,因此該成立或推選期日之起算期程是否以報備日為準?又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起造人之違反規定,倘若起造人先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怠於辦理移交,復因不能通過檢測且怠於修復改善而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應認定屬同一違反事件或認為是二件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