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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將房屋違法使用,其他住戶有什麼方法可以遏止?

同一棟大樓中若有住戶經營視聽歌唱業,在晚上大聲喧嘩,影警其他住戶之安寧,有何救濟方式?

住戶在公共樓梯間,堆放雜物,甚至封閉樓梯的安全門,不讓人進出,萬一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如何得以維持公共之安全?

大樓的住戶常常在夜間敲打樑柱及牆壁等,造成噪音的污染,如何處理?

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本次修正時,增列需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之程序後,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該制止而不遵從者之事實如何來認定?又主管機關是否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制止而不遵從之行為後始得受理該案件,若未經制止之程序而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時,主管機關應否代行制止?

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住戶未經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若住戶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之變更時,其並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應處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但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則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鍰,主管機關究應以何者處罰之?

強制出讓之受讓人資格及出讓價格應如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