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時機: |
兩年內一買一賣房屋,若新房屋之地價超過所出售房屋地價者,就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
適用條件: |
需為「自用住宅之房屋」。 |
房屋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買賣時間不超過二年,時間認定依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公定契約的「公定日」, 而非換的立契日期。 |
新房地價之金額應大於出售房屋地價金額扣除土地增值稅之金額。 |
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
購者, 均得適用。 |
退稅金額: |
新購房屋地價 - ( 出售房屋地價 - 土地增值稅 ) = 退稅金額。 |
注意事項: |
僅能使用一次。 |
退稅金額需小於或等於所繳之土地增值稅金額。 |